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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工作方案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7-11-03 11:03   5416 次浏览

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工作方案的通知

川办函〔2016〕153号

各市(州)人民政府,省政府有关部门、有关直属机构:

  《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工作方案》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16年10月9日

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工作方案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49号)精神,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激发市场活力,结合四川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
  一、目标任务和原则

 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底,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******金进行全面清理,确保“一个项目不落,一个企业不落”。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工程投标******金、工程履约******金、工程质量******金、农民工工资******金外,其他******金一律取消。应取消的******金要确保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;保留的******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,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,于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。同时,各市(州)要结合本地实际,出台具体取消******金退还的时间安排和步骤。

  二、******工作

  (一)加强对保留的******金的管理。

  对于保留的工程投标******金、工程履约******金、工程质量******金、农民工工资******金,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,不得擅自提高额度。工程投标******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(令第23号)相关规定收取;工程履约******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%;工程质量******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%,工程项目竣工前,已缴纳履约******金的,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******金。工程竣工验收后,履约******金退还前,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质量******金,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质量******金,发包人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******金或延长履约******金有效期;农民工工资******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%缴纳,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,对信用良好、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,可降低缴纳比例,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,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。

  转变******金缴纳方式,充分运用担保手段,推行银行保函制度。自2016年6月23日起,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******金。探索使用保险公司******保险形式缴纳工程合同履约******金等相关******金。进一步强化招标文件备案管理,防止招标人限定******金形式、要求或者变相要求除保留******金以外的押金等其他******金。

2016年10月底前,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******金和履约******金管理办法;住房城乡建设厅、财政厅负责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******金管理办法;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******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;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电力、通讯、石油、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及本系统有关工程******金管理办法。

  (二)严格清理和退还相关******金。

  各市(州)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行动,逐个项目、逐个企业进行清理,摸清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应取消的******金种类、涉及项目、收缴单位、收取金额等情况,以及保留的******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工程项目、收缴单位、应返还金额等情况。对取消的******金,各地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,明确工作******、步骤和要求,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。同时,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,对于4项******金之外擅自设立的其他各类******金一律予以废止。对于保留的******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,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。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,对******金的退还以及退还后的双方的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等进行重新约定。

  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,并向社会公布,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、认真查处。对擅自增设新******金项目,以及继续收取已取消******金的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及数额的、不按时返还******金的,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,定期公布查处结果,曝光违规收取******金的典型案例。

  三、督导检查

  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自查,确******地、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。各市(州)于11月1日前上报阶段性清理规范******金情况报告;11月初,住房城乡建设厅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赴各地专项督导检查落实情况。2017年1月1日前,各市(州)要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并将相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、财政厅。住房城乡建设厅、财政厅要牵头加强跟踪督导和统筹协调,对于不按要求清理规范、瞒报******金收取情况的,要严肃追究责任;情节严重的,及时报告省政府。

 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