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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

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7-11-03 11:07   5168 次浏览

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的通知
国办发〔2016〕49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,是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,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、激发市场活力,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、建设统一市场、促进公平竞争、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。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工作,经国务院同意,现***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全面清理各类******金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******金,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******金、履约******金、工程质量******金、农民工工资******金外,其他******金一律取消。对取消的******金,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一律停止收取。

二、转变******金缴纳方式。对保留的投标******金、履约******金、工程质量******金、农民工工资******金,推行银行保函制度,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。

三、按时返还******金。对取消的******金,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,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;对保留的******金,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确保按时返还。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******金的,******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。

四、严格工程质量******金管理。工程质量******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%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,已经缴纳履约******金的,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******金。

五、实行农民工工资******金差异化缴存办法。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,实行减免措施;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,适当提高缴存比例。

六、规范******金管理制度。对保留的******金,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,完善******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。对取消的******金,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。在清理规范******金的同时,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,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。

七、严禁新设******金项目。未经国务院批准,各地区、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******金项目。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信息公开,建立举报查处机制,定期公布查处结果,曝光违规收取******金的典型案例。
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,制定具体方案,强化监督检查,积极稳妥推进,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******金工作落实到位。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,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。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,加强统筹协调,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、瞒报******金收取等情况的,要严肃追究责任,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。